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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电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表》),现予印发,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裁量权基准表》梳理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依据,细化了具体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表》共涉及6项违法行为,分别对应《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内容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涉及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主要违法行为保持一致。
(二)裁量阶次。《裁量权基准表》设定了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并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提出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其中,关于从重处罚,由于《管理办法》对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违法行为具备相对丰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故该违法行为具备从重处罚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关于从轻处罚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适用条件要求,在表格后附说明中引用原文表述。
(三)罚款幅度。《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有罚款幅度的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坚决避免乱罚款。按照该要求,对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违法行为,按照生产的非法产品是否实现销售、是否因非法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等情况予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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