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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伤人毁车的“隐形陷阱”,遗撒在高速路面上的各类杂物因极易引发事故,经常让驾驶员们头疼不已却又防不胜防。行驶时,如果不慎碾压杂物并因此导致车辆受损,事后又找不到遗撒杂物的肇事者,那么,该由谁来赔偿?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此类问题提供了答案。
2025年7月26日傍晚,孟某驾驶轿车在某高速路上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发生意外。高速行驶的车辆因碾压到前方路面散落的杂物而发生事故,孟某的轿车也因此受损。孟某为维修受损车辆支出费用5325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但并未查到遗撒杂物的肇事车辆。随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也载明,本次事故为碾压散落物导致的单方事故。
因未能找到遗撒杂物的肇事方,孟某以高速公路管理者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修车损失。
案件得到受理后,法官随即对案情展开研判,发现双方存在协商调解的空间,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面对面沟通。
沟通过程中,法官表示,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和日常经验,能确定孟某的车辆受损是因碾压路面散落物导致。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到,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作为公路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物,未尽到保障道路畅通安全的义务,存在管理疏漏,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法官也同时阐明,孟某在高速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障碍物,同样未尽到安全驾驶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也需承担一部分责任。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和解。某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孟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事故发生后,具体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置:
一是及时避险,在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开启车辆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即俗称的“双闪灯”),并尽快将车辆挪移至安全区域,在车辆后方150米外放置三角警示牌,做好警示后迅速转移至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之外的安全地点,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二是报案求助,应拨打报警电话,联系救援单位,同时可以同步向高速公路管理方反馈情况;
三是固定证据,车辆驾驶员在保证自身和周边安全的前提下,拍摄散落物、车辆受损部位以及事故现场全貌,同时留存好行车记录仪中的相关视频等证据,作为后续责任认定的关键依据。
如需索赔,可优先找高速公路管理方(如高速公路养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车辆维修发票、相关证据材料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法官特别提醒,如驾驶员在夜间、大雾、雨雪等视线不佳的条件下驾驶车辆,一定要集中精力减速慢行,同时应密切观察路面是否存在异常,注意路况变化。道路运输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则应确保车辆上的货物装载牢固、覆盖到位,避免货物掉落,造成路面遗撒,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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