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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专栏
2026-01-01 02: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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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强化平台治理 筑牢网络安全法治根基)

作者: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离不开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的创新突破,也离不开可靠持久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网络安全法治体系持续完善,建构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以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等制度为具体内容的制度架构,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然而,“法与时转则治”,随着数字技术迭代加速、数字生态多元演变以及网络安全威胁升级等实践基础的变化,我国网络安全治理实践面临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回应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网络安全态势,我国于2025年10月对网络安全法内容进行调整,修正后的网络安全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正内容较多,涵盖了网络安全工作基本思路、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律责任体系细化、不同法律制度衔接等事项。总结而言,主要表现为三个鲜明特征:其一,法律责任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不仅形成了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不同层次的行政处罚措施,还根据网络安全治理实践变化,提升了行政罚款的数额上限,督促网络平台经营者切实充分履行自身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其二,制度体系衔接更加完善。因为在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在网络安全法之后才颁布,所以此次修订专门增补内容,强调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三,技术回应方式更加健全。此次修正特别回应了人工智能产业领域的网络安全问题,除了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还明确支持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安全保护领域的应用。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修订内容便是法律责任条款变化。在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方面,此次修订明确要求平台对违法信息不仅要“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还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形成了完整的处置闭环,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治理理念。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此次修订则是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性法规一并纳入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依据范畴,引导网络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业务合规领域实现体系化合规。在行政处罚方面,此次修订明确网络平台的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如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情形)时,不仅平台企业可能面临两百万至一千万元的巨额罚款,而且平台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同样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这种“双罚制”的设置目的则是为了确保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到具体的企业管理者,也是网络安全法第23条规定的“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的应有之义。

对于网络平台企业而言,更需要及时调整、自我复核现有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一旦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则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对法律责任的调整不仅是为了确保处罚措施与平台企业未能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过错程度相匹配,也是为了督促平台企业真正重视网络安全业务合规,不能仅因网络安全合规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有所忽视。在网络运行安全方面,平台企业需要从“建立网络安全合规体系”向“持续完善网络安全合规体系”转变,建立健全覆盖网络系统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制定详尽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明确网络安全负责人并落实其责任;部署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措施,防范病毒、攻击与非法侵入;实施有效的网络运行状态监测与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对平台内产生、流转的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分级,并对重要数据实施定期备份与加密保护。特别是用户规模大、业务生态复杂的超级平台,应当设立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的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与渗透测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且定期组织演练。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网信部门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形成“执法+司法”的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网络安全治理是一项系统性社会治理工程,涉及网信、公安、工信、市场监督、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需要就不同部门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与联席会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这种监管机制的调整与变化既是确保平台企业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过错程度与处罚措施相一致的重要保障,也是面向平台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监管创新之举。

从当下的网络安全态势来看,中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将在一个更加复杂多元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展开,这就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以建设网络强国为战略目标,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根本保障,以提升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关键支撑,构建政府监管、企业履责、行业自律、公民等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安全综合治理新格局。“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网络安全法的此番修订,正是固本浚源之举。它回应了当下最为迫切的治理需求,也为应对未来的未知风险预留了制度依据。网络安全治理永远是一个动态演进、持续优化的过程,需要秉持法治思维和系统观念,持续完善和优化网络安全治理能力。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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