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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AI魔改”② | “技术霸凌”催生无边界狂欢,谁该为此买单?
唐僧不取经了,开始和女儿国国王讨论保险理赔;关羽不再过五关斩六将,而是因为买到假皮鞋找刘备维权;黛玉不葬花了,开始“打拳击”……一段时间以来,经典影视剧被“AI魔改”的荒诞剧情,快速在网络蔓延。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为期一个月的“AI魔改”视频专项治理行动。此次治理的重点非常明确——基于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进行“AI魔改”的内容。
上游新闻即日起推出《治理“AI魔改”》系列评论,通过分析“AI魔改”影响几何,以及背后的法律问题,试图厘清“二创”的边界,也探讨如何守住技术的底线。
“AI魔改”视频以颠覆经典制造反差来获取流量。但技术赋能创作的背后,不能漠视法律规则。当智能技术突破创作边界,当搞笑解构消解文化尊严,该如何平衡创新与侵权的天平?“AI魔改”行为究竟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二次创作的边界又该如何界定?如何才能更好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应用?
从法律视角审视,“AI魔改”绝非娱乐至上的无害创作,而是涉嫌对多种权利的侵犯。首当其冲的便是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经典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魔改视频往往要截取原影视片段,这一行为未经许可,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在此基础上通过AI修改台词、重构剧情,属于典型的改编行为,又直接触碰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魔改视频通过平台传播获取流量分成,亦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除了著作权,魔改行为还可能侵犯表演者人格权益与肖像权。演员在影视作品中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对其表演内容进行篡改、丑化,是对表演者权益的侵害。AI技术对演员形象的精准复刻与不当使用,还触及肖像权的法律边界。那些将经典角色置于荒诞低俗语境中的魔改,未经同意即以营利或污损方式使用,涉嫌侵犯肖像权。AI生成可识别的自然人声音曾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演员形象的AI滥用。
法律并不禁止二次创作,但为其划定了边界。一般而言,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主张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但需要满足“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等前提,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AI魔改”显然并非如此。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核心手段是肆意解构与亵渎原作,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极小。
面对“AI魔改”乱象,专项治理是必要之举,但在此之外还需长效机制构建。一方面,应进一步细化生成式AI在影视改编领域的法律规则,明确界定合理使用与侵权的判定标准,明确界定平台的审核义务与过错责任。可以借鉴音乐版权治理的集体授权模式,建立便捷高效的二次创作版权许可机制,降低合规创作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以魔改获取收入分成或者接广告牟利等行为,被侵权人要积极维权,相关部门也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创作自由不是侵权行为的遮羞布,技术中立不是豁免责任的挡箭牌。“AI魔改”乱象的本质,是流量逻辑对法律规则的挑战,是技术狂欢对权利边界的漠视,更会对被侵权主体形成规模性的“技术霸凌”。当魔改经典成为一门生意,法律必须在激励创新与保护权益之间寻得平衡,让创意尊重原著,让技术敬畏版权。唯有明确法律红线,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才能在保护原创的前提下,为真正的二次创作留出空间,让技术赋能真正有价值的文化创新。
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来源:上游新闻